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2号申请人高×1,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申请人高×2,男,1940年1月15日出生。2016年1月5日,申请人高×1、高×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高×3遗有西城区(原宣武区)(新)×××号,(旧)×××,幢号2,方向北,种类灰,间数2,建筑面积23.4平方米。土地收件号×××,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宣私字第×××号房屋的二分之一归高×1(身份证号:×××)所有。
二、被继承人高×3遗有西城区(原宣武区)(新)×××号,(旧)×××,幢号2,方向北,种类灰,间数2,建筑面积23.4平方米。土地收件号×××,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宣私字第×××号,房屋的二分之一归高×2(身份证号:×××)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1、高×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高×1、高×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桂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天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