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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行审564号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张跃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张跃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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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审564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景英,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耀存,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跃会,女,1944年9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跃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6]19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张跃会“于2015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靳岗街道办事处坡桥村孙西组100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对张跃会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100平方米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6]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