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高元芝,女,生于1964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皇甫群,男,生于1988年3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高元芝诉被告黄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元芝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元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高元芝负担。
审判员 刘焕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延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