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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13号

李春毅申请执行任家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毅,任家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毅,男,贵州凯里市人。被执行人任家秀,女,贵州省丹寨县人,系某某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李春毅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丹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毅与被执行人任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任家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家秀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李春毅偿还借款1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90元,共计19527.5元。但被执行人任家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任家秀系丹寨县某某乡政府正式职工,在其单位享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1月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家秀在丹寨县某某乡政府月工资收入中的1000元,直至还清申请执行人李春毅借款1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90元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亚飞

审判员  杨光军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和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