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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43-1号

刘秀玲与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秀玲,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3-1号

原告:刘秀玲,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穆素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玉琼,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赖俊善,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赖俊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玲诉被告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玲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玲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 伟

审 判 员  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