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3-1号
原告:刘秀玲,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穆素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玉琼,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赖俊善,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赖俊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玲诉被告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玲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玲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玉琼、赖俊善、广州芭瑞克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 伟
审 判 员 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