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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特15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15号

申请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文定。

申请人:郑焕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建军。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和申请人郑焕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和申请人郑焕根因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丽水市莲都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郑焕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6801.68元,申请人郑焕根赔偿申请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损失1100.4元。经扣减,申请人青田正阳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还应实际赔偿申请人郑焕根损失合计75701.28元(款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肖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