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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3275号

李世成与丘航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成,丘航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32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成,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丘航榕,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世成与被执行人丘航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3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