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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879号

员永红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员永红,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员永红,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组织机构代码11010451-3。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八十八万二千五百一十八元(含本金七十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三元、利息十二万八千二百六十三元,诉讼费五千五百八十八元、执行费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