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9-1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告: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6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116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相当于116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洪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焦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