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财保2号申请人孙宏艳,居民。被申请人XXX,居民。
申请人孙宏艳因被申请人XXX向其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9.2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X在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宏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XXX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X在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予以轮候冻结,限冻结金额为7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艳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