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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486号

原告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486号原告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苗利,公司员工。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刘智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3元,减半收取111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西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