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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55号

解明军与荆兆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解明军,荆兆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55号

原告:解明军,男。

被告:荆兆习,男。

委托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明军与被告荆兆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明军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明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祥滨

审 判 员  陈祥竹

人民陪审员  盛 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