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55号
原告:解明军,男。
被告:荆兆习,男。
委托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明军与被告荆兆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明军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明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祥滨
审 判 员 陈祥竹
人民陪审员 盛 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