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973号
原告:南宁市金玫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林森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统尉。
委托代理人:鲍向东,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宙,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创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树强,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5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6712元,减半收取8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振郁
代理
审判员 莫寿孟
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迪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