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刑二初字第00722号

雷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7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农民。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于2015年7月12日凌晨,在常熟市虞山镇虞山北路皇家国际夜总会315包厢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手机1部。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于2015年7月12日凌晨,在常熟市虞山镇虞山北路皇家国际夜总会315包厢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包厢沙发上的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iphone6plus手机1部。案发当天,民警在常熟市虞山镇虞山北路皇家国际夜总会将被害人雷某抓获,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物手机1部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雷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现场照片,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余小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戈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