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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993-1号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凌云,杨祝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99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富。被执行人叶凌云。被执行人杨祝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凌云、杨祝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凌云、杨祝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