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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2181号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爱红、施明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爱红,施明从,雷德跑,吴振理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2181号

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

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飞飞,女,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叶爱红,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施明从,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雷德跑,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吴振理,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爱红、施明从、雷德跑、吴振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爱红、施明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8759.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8.26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雷德跑、吴振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表示:贷款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叶爱红合同名称文信联峃口(2016)循保借字第8621120160000148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签订时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借款额度期限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借款额度人民币15万元发放方式文信联峃口(2016)循保借字第8621120160000148号《个人循环借款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eqoac(○,1)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发放时间2016年1月5日借款期限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借款利率月利率8.265‰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未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违约责任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履行情况借款人叶爱红偿还借款利息15083.63元、借款本金1240.3元,截止至2017年1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148759.7元保证人雷德跑、吴振理保证方式连带共同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第六条)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合同第七条)担保代偿情况无另查明,被告叶爱红与施明从于1978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爱红、施明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8759.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8.26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雷德跑、吴振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叶爱红、施明从、雷德跑、吴振理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赵绍通

人民陪审员陈式根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