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30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收码坐庄赌博活动,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收取刘某甲、钟某某、邝某某、潘某某等彩民的“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1112037元。2015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B9M7**车途经福建省武平县东留镇路段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并从车上查获“六合彩”记账本及码单。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及其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投注统计表、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甲、钟某某、邝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潘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没有异议,本院已当庭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方式招引他人聚众赌博,收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忠信
代理
审判员 廖建文
人民陪审员 杨小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汤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法官寄语:赌博破坏家庭,危害社会,是自古以来的一大毒瘤,必须坚决清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