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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86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涵埭联利制鞋厂与被执行人李游先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涵埭联利制鞋厂,李游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86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涵埭联利制鞋厂,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阿利、李祖辉,该厂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李游先,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履行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游先的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7月10日拘留被执行人李游先;2015年7月17日把被执行人李游先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李游先,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涵埭联利制鞋厂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