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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民初字第157号

许忠福与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忠福,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滴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许忠福,男,汉族。

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坤源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忠福诉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忠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忠福诉称:原告自2014年1月至3月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单位从事烧锅炉工作。原告受雇于被告期间,被告累计共拖欠原告工资3,75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工资,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仅给付了原告一份拖欠工资明细单,证明其托欠原告的工资数额为3,750.00元。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资3,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许忠福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鸡劳人仲不字(2014)第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原件),证明原告已经超过仲裁受理年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故起诉至法院。证据二、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工资员孙某某出具的由陈矿长审核的工资明细,证明被告拖欠原告3,750.00元工资。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对原告许忠福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据一、工资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调查回执一份,证明被告确实拖欠原告3,750.00工资,原告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为被告所出具。原告许忠福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许忠福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原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月原告许忠福受雇于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下属大通沟煤矿,从事烧锅炉工作。2014年1月—3月,原告许忠福完成工作后,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3,750.00元工资。2014年9月23日,原告许忠福因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以原告许忠福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申请人不在劳动法调整范畴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做出鸡劳人仲不字(2014)第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原告许忠福的申请。2015年3月20日,原告许忠福以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务报酬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3,750.00元工资。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由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劳务,劳务接受者向劳务提供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必须向对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则必须为对方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双方约定了原告许忠福的工作任务及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予以支付原告许忠福的劳务报酬且原告许忠福已经为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许忠福提供劳务后,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原告许忠福主张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务报酬,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其的3,750.00元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许忠福3,750.00元劳务报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代洪雨

代理

审判员  温兴国

代理

审判员  吴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昕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