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黄日锦,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湛江,住址:湛江市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湛江,住址:湛江市坡头区。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1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坡头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黄某母亲,1995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钟雄辉,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籍贯:广东湛江坡头区人,住址: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钟赤光,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籍贯:广东湛江坡头区人,住址: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23楼A座2302-2310元。法定代表人黄志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日锦、李小芳、黄某与被执行人钟雄辉、钟赤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赔偿义务110000元外,被执行人钟雄辉、钟赤光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雄辉、钟赤光有财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钟雄辉、钟赤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3)项、第10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坡法执字第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芬华
审 判 员 梁罗英
审 判 员 黄 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孙妙珍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