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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489号

原告周跃明与被告郯城恒大公司等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跃明,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郯城县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郯民初字第4489号原告周跃明

诉讼代表人:周跃明,王玉年、于学荣、杜建国、丁怀久、李占云。委托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经理。住所地:郯城县皇亭路。委托代理人高晨,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杨冰雪,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第三人郯城县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宝娟,该公司监事会主席,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跃明诉被告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郯城县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跃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跃明负担。

审判员  颜廷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