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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490号

郑治海与张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治海,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490号

申请执行人:郑治海,男,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张玉,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