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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831号

关延林与赵学勇、任丽媛、赵学贵、刘亚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延林,赵学勇,任丽媛,赵学贵,刘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2831号

原告:关延林,住敦化市。

被告:赵学勇,公司职员,住敦化市。

被告:任丽媛,住敦化市。

被告:赵学贵,住敦化市。

被告:刘亚平,住敦化市。

原告关延林诉被告赵学勇、任丽媛、赵学贵、刘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延林,被告赵学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丽媛、赵学贵、刘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材总金额80万元,约定1个月内还清,并用落叶林地6公顷及个人财产抵押,到期还不上按3分利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如期还款。起诉后被告支付19万元,尚欠61万元。要求各被告支付拖欠木材款61万元及利息67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学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还款,只是需要延期还款。被告任丽媛、赵学贵、刘亚平未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学勇拖欠原告关延林木材款多年。2015年3月16日,被告赵学勇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据,欠据内容为:今因欠关延林木材款捌拾万元:¥800000.00元近期还款并用落叶松林地六公顷及个人财产抵押,一个月内还款。逾期被告赵学勇未按照其承诺偿还欠款。2015年9月11日,被告赵学贵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关延林木材款80万元整(捌拾万元整)月末前还清,逾期不还按3份利率计算。赵学勇打的欠条作废。2015年11月20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赵学勇、赵学贵自愿偿还了原告欠款本金19万元。另查:被告赵学勇与赵学贵为亲兄弟关系。被告赵学勇和任丽媛为夫妻关系;被告赵学贵和刘亚平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被告赵学勇拖欠原告木材款8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可以认定,原告关延林和被告赵学勇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赵学勇应当按照其在欠据上的承诺,在出具欠据后的一个月内偿还拖欠的全部木材款,逾期被告赵学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当认定被告赵学勇违约,应当承担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期间,经原告本人认可,被告赵学贵给原告出具欠据,双方确定由被告赵学贵还清上述欠款80万元,并将被告赵学勇打的欠条予以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及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经原告关延林同意,被告赵学勇将全部债务转移给被告赵学贵,故应由被告赵学贵承担债务。

被告赵学勇自愿与被告赵学贵共同承担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自愿原则,被告赵学勇与被告赵学贵共同承担债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被告赵学贵、被告赵学勇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80万元,扣除被告赵学勇、赵学贵已支付的19万元,被告赵学勇、赵学贵尚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1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被告赵学勇没有异议,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故原告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80万元的50天利息4万元;从2015年11月21日开始至2016年1月5日止的61万元的45天利息27450元,合计674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任丽媛、刘亚平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无法认定,该80万元货款用于家庭生活中,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学勇、赵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关延林木材款61万元及利息67450元,合计677450元。如果被告赵学勇、赵学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赵学勇、赵学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