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朱五八。被告方天赐。本院审理原告朱五八与被告方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五八在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婷 来自
朱五八与方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朱五八。被告方天赐。本院审理原告朱五八与被告方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五八在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