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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23号

朱五八与方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五八,方天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朱五八。被告方天赐。本院审理原告朱五八与被告方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五八在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