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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553号

申请人李冬荣与被执行人伍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冬荣,伍崇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荣,女,汉族。被执行人伍崇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冬荣与被执行人伍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伍崇富应支付申请人李冬荣借款45000元,承担执行费575元、诉讼费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小车一辆,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不宜处置。另经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上述全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