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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258号

刘书杰、席岩等与钱通、钱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书杰,席岩,席体锋,席正松,钱通,钱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258号原告刘书杰,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席岩,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席体锋,女,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2/822198903250024,住址同上。原告席正松,男,194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通,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钱双,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杰、席岩、席体锋、席正松与被告钱通、钱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