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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88号

吴文权、赖莉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文权;赖莉贞;张伟忠;廖映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588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权,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赖莉贞,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伟忠,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廖映春,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廖映春在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54-000000),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李 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古慧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