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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46号

余丙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丙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46号

原告:余丙毅

委托代理人:罗时浩,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晓波,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丙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丙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丙毅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丙毅负担。

审 判 长 墨    力

审 判 员 许    霞

人民陪审员 孙  晓  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