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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22号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吴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222号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4幢。法定代表人杨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