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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18-2号

韦英德、李世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英德,李世奎,潘红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18-2号申请执行人韦英德,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李世奎,地址武鸣县。被执行人潘红毅,地址武鸣县。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韦英德申请李世奎、潘红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5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世奎潘红毅应支付申请人韦英德案款3929385元,诉讼费3597元,保全费2470元。执行费5885.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但没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邹广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