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053号
申请执行人:牛纪忠。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口镇子源炉料厂。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446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鉴定费15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玄继胜执行员 巩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