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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053号

牛纪忠与莱芜市莱城口镇子源炉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纪忠,莱芜市莱城口镇子源炉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053号

申请执行人:牛纪忠。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口镇子源炉料厂。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446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鉴定费15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玄继胜执行员  巩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