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房翠英,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秀红,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房翠英诉被告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由本院
审判员刘则民独任审理本案,由
书记员王贺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秀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秀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秀红偿还原告房翠英借款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秀红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房翠英承担20元,被告王秀红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则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