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312号
申请执行人:怀松山,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武延峰,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与被执行人武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怀松山借款100000。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怀松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延峰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谯执字第01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