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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1437号

嘉善县金业兴五金店、王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县金业兴五金店,王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金业兴五金店,经营场所: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7号。被执行人王林平,男,1965年7月27日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金业兴五金店与被执行人王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王林平不知去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1437号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