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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4-1号

张春秀与尹海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秀,尹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1号申请人张春秀被申请人尹海燕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尹海燕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海燕鲁NXXX**车辆的扣押。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