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1号申请人张春秀被申请人尹海燕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尹海燕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海燕鲁NXXX**车辆的扣押。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杰
张春秀与尹海燕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1号申请人张春秀被申请人尹海燕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尹海燕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海燕鲁NXXX**车辆的扣押。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