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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华、杨仕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华,杨仕珍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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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正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华,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杨仕珍,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