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1475号 原告牛春仙,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湖街道办事处迎宪村居民,住清徐县。 委托代理人杨全保(系原告丈夫),男,清徐县东湖街道办事处迎宪村居民,住清徐县。 被告董瑞珍,女,汉族,1960年6月10日,汉族,太原市露酒厂退休职工,住清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仙与被告董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春仙撤回对被告董瑞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牛春仙负担。
审判员 赵启珺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