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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497号

翟某甲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甲,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497号原告翟某甲,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法定代理人翟某乙,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明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