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497号原告翟某甲,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法定代理人翟某乙,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明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