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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51-3号

付林坡、付敬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林坡,付敬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51-3号申请执行人付林坡,男,1955年2月4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付敬义,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间市交通局职工,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付敬义的工资收入,自2016年1月起至扣满123267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红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