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51-3号申请执行人付林坡,男,1955年2月4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付敬义,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间市交通局职工,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付敬义的工资收入,自2016年1月起至扣满123267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红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