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邮政局,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东二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韦武翻,男,1968年6月17日生,壮族,现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忠介,男,1975年10月18日生,壮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柳江县邮政局与韦武翻、韦忠介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江县邮政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韦武翻、韦忠介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待计),案件受理费110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韦武翻、韦忠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邮政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韦彰生
审判员 韦贵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