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24-1号
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义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瓦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88幢第10层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瓦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文彤
人民陪审员 都军伟
人民陪审员 盛云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