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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916号

孙建敏与陈辉、陈学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建敏,陈辉,陈学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916号

原告:孙建敏。

委托代理人:林文星,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辉。

被告:陈学正。

原告孙建敏与被告陈辉、陈学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建敏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建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