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916号
原告:孙建敏。
委托代理人:林文星,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辉。
被告:陈学正。
原告孙建敏与被告陈辉、陈学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建敏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建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