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振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强,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国忠,男,汉族。被告聊城盐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法定代表人王存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宗林,男,汉族,鲁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盐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撤回了对被告聊城盐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盐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