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杨某,滨州魏桥工业园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文贞,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滨州魏桥工业园职工。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12月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冬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婚前接触不多,未建立婚前感情基础。××××年××月××日,原、被告仓促登记结婚,均系初婚。
原告在婚后才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且被告不过日子,经常上网。原告好言相劝,被告非但不听,反而恶语相讽,直至对原告动手殴打。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十一月份在他人婚礼上相识,之后来往频繁,只要一有机会就见面,没出现过感情波折。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十二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王某自得知原告杨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每日打电话、发短信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当日,被告王某给原告杨某发过3条短信,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该部分证据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且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已当庭予以确认。另:原告杨某庭审中述称,2015年8月份,原告杨某在劝被告王某别打游戏时言语上带脏字,双方为此曾发生争执。2015年11月底,原告杨某给被告200元随礼用,而被告王某把钱都赌输了,双方没有打架。
原告杨某此后到其姐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王某及其父母多次到原告住处接原告杨某回家。原告杨某无其它夫妻关系难以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陈述及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后交往频繁,彼此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偶有争吵打闹,也属难免,原告杨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关系难以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积极要求和好。故此,对原告杨某提出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炳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朦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