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92号
原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判员 顾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