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193号申请执行人沈云龙被执行人何彩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001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彩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彩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彩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彩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83979.7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