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伟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衢州市花园工业设备厂,组织机构代码X097603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商重字第000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衢州市花园工业设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市花园工业设备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衢州市花园工业设备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衢州市花园工业设备厂(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73×××20的存款人民币10352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