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县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抚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依某某,男,1961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抚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抚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抚县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丹、被告人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依某某于2012年至2015年与抚顺县后安镇林业站签订管护合同,担任后安镇林业站护林员,负责后安镇四道村林木管护工作。其在担任护林员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到采伐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未及时发现崔某某、白某某(均已被判决)于2014年8月在后安镇四道村坂铺沟3林班15-2小班进行正常采伐完成并验收结束后二次采伐行为,造成崔某某、白某某滥伐林木蓄积68.259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依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管护合同、伐区监理协议书、责任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崔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担任林业站护林员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依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抚顺县后安镇四道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依某某被选为村委会治保主任、民兵连长、调解主任。其平时在广大村民中威信很高,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工作能力,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晓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