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91财保1号申请人何向东。被申请人张广军。何向东诉张广军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2016年1月5日申请人何向东以被申请人张广军欠其借款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广军在建设银行嘉峪关核城支行(账号:6227004270220017477)的存款3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何向东以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嘉峪关核城支行的定期存单(账号4360220151131296120;存款金额3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广军在建设银行嘉峪关核城支行(账号:6227004270220017477)的存款34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姚志荣
审判员 铁德良
审判员 韩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