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熊翠香。被执行人秦西权,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翠香与被执行人秦西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卫东
审判员 李树兵
审判员 周 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 园 来源:百度搜索“”